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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宴請和飲酒條例

1.嚴禁在工作日、值班、執行安保任務、出差、學習培訓等工作時間飲酒。

二、嚴禁領導幹部和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三是嚴禁接受下屬或地方公安機關的宴請。

四、嚴禁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

五、嚴禁出入私人會所或參與“壹桌飯”。

六、嚴禁在任何時間和任何場合飲酒。

此外,禁止穿著警服或者駕駛、乘坐警車在公共場所吃喝;禁止攜帶警用裝備、機密文件和資料,禁止在駕駛車輛時飲酒。

六條規定好像是禁酒。

事實上,被禁止的是

不健康的氣氛

不正當的關系

不規則訂單

從這個時候開始

不要喝妳必須喝的酒。

不要喝有害健康的酒。

不要喝請人辦事的酒。

不要喝破壞家庭和睦的酒。

第壹,平日嚴禁飲酒。

二、嚴禁在執行重大安全任務、執法執勤、執勤等工作期間飲酒。

3.嚴禁參加會議培訓、檢查督導、調查研究、走訪慰問等公務活動期間飲酒。

四、嚴禁在辦公區、宿舍和內部食堂飲酒。

五、嚴禁組織或參與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飲酒。

六、嚴禁攜帶武器、警械和秘密載體、文件飲酒。

七、嚴禁穿警服參加聚會飲酒。

八、嚴禁酒後鬧事。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崗位調整、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酒駕案件,單位不得協調辦案單位辦理取保候審。非工作日違規飲酒造成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嚴肅追究組織者、現場最高職務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違規宴請和飲酒的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工作時間是指8小時以內的工作時間、中午工作時間、8小時以外的加班時間和值班待命時間。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在全省公安機關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在職幹部。

第六條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禁令:

(壹)嚴禁在公務活動和工作時間宴請和飲酒;

(二)嚴禁單位之間和機關內部部門之間相互宴請和飲酒;

(三)禁止用公款進行私人宴請和飲酒;

(四)嚴禁以謀取利益為目的組織或參與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損害形象的宴請和飲酒;

(五)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審批事項委托人、利害關系人和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和飲酒;

(六)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組織婚喪喜慶宴席和違規飲酒;

(七)嚴禁借正式錄用、晉升、調動、退休、表彰獎勵、慶典等場合相互宴請和飲酒;

(八)嚴禁接受有利害關系的營利性組織及其代表安排的宴請和飲酒;

(九)嚴禁出入“私人會所”,以“壹桌飯”形式參與宴請和飲酒,安排和參與高消費場所的宴請和飲酒;

(10)禁止穿著制服在工作場所、宿舍、內部食堂和公共場所飲酒;

(11)嚴禁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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