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求助。壹般來說,購房者相對於開發商處於劣勢,所以出現糾紛時,購房者會多受壹點苦。因此,當出現合同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並以他們為中介進行調解,處理問題,解決糾紛。
3.申請法律仲裁。當兩種方法都無效時,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有仲裁協議。如發生糾紛,受害方可根據購房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最後壹種提起法律訴訟的方式就是法律訴訟。購房者無法通過協商、調解甚至仲裁解決糾紛,只好通過司法途徑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問題,但必須以結算金額為目標。房屋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壹般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糾紛案件主要以合同作為法律證據和賠償依據,情節不嚴重的,人民法院會先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明確載明的,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3)商品房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5)交貨條件和日期。
(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