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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流動攤販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1。流動攤販是指未經市場監管局登記,無固定經營場所,利用城市道路和室外公共場地隨意擺攤設點的經營者;流動攤販臨時規範引導區,是指為規範永安市城區範圍內的城市流動攤販管理,在方便群眾生活、不影響交通和市容環境的情況下,市政府確定的允許流動攤販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的臨時經營區域。

2.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本轄區內有條件的路段或區域提出設立流動攤販臨時標準化分流區的建議。由城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後,實行常態化、規範化管理和信息共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零二條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分類、事故處理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理程序和應急保障措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壹百零三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患者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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