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就物權主體而言,意味著權利主體取得和喪失物權,就權利內容而言,意味著權利內容發生了變化。物權變動的原因。物權變動不可能無緣無故發生。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物權變動規則的實質事實,物權變動的效力才能按照法律的規定發生。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稱為物權變動原因。
根據我國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只有在法律行為生效且有處分權的情況下才能完成。在房屋買賣(贈與)中,未辦理轉移登記,未發生物權變動,買受人(受贈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房屋買賣(贈與)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的,應當根據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規則認定房屋買賣(贈與)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
如果房屋實際控制人與房屋產權證登記人不壹致,房屋產權登記人有權處分房屋,因為我國民法奉行的是外觀原則,體現在不動產買賣中,就是房屋實名的人誰就有權處分。因此,只要兒子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實,並依法辦理了轉讓登記,房產買賣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壹十壹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的不同,提供權屬證書、房地產界址和面積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百壹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三)如實、及時登記相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有關信息需要進壹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