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擴展數據: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國家的政法機關。他們的總任務是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三個機關既有分工負責,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在刑事訴訟中,它擁有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比如詢問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勘驗犯罪現場,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隱藏罪犯和犯罪證據的地方;扣押物證、銀行卡進行辨認,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在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派人出庭支持公訴,監督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使偵查權,對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權利;行政判決和裁定行使檢察權。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它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刑罰以及適用何種刑罰。
民事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他們有權作出判決或裁決。判決、裁定生效後,壹方不履行,另壹方申請法院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檢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