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標簽應滿足在食品包裝上粘貼、印刷或標記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上的標簽是以文字、符號、數字或者圖案的形式,承載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質量等級、成分、食用方法、儲存條件等信息的載體。只有將食品的內在質量和與食品相關的核心信息直接呈現在食品包裝上,才能有效引導消費者購買符合自身安全衛生要求的食品,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風險,從而實現《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2.《食品安全法》第三節對“標簽、說明書、廣告”進行了規範,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即強調了食品包裝上標簽的基本要求,應適用於所有預包裝食品。雖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法》第四節的規定與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表述方式不同,即強調了對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標簽的要求,但這種理解應該是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
3.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不僅應當指預包裝食品入境時必須有中文標簽,還應當包括食品進入流通領域,通過粘貼、印刷或者其他方式將標簽附在包裝上,以便消費者知曉食品信息。4.食品上有標簽,但標簽有不符合要求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微小錯誤。經營者銷售的進口紅酒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不屬於標簽有缺陷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