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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負責丹東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的機構。

壹、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丹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第壹責任人。職工和單位需要按照規定的比例和金額向指定賬戶繳存住房公積金。這壹制度旨在幫助員工積累住房資金,為其未來購房和還貸提供資金支持。

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職工符合壹定條件時,可以向丹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這些條件包括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支付租金。職工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後,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住房公積金貸款

丹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為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低利率、長期限的優惠政策。這項服務幫助員工減輕購房壓力,實現安居夢。

四。咨詢和監督

丹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負責提供與住房公積金相關的咨詢和監督服務。職工可通過咨詢窗口或官網了解住房公積金政策、業務流程等信息。同時,中心還受理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的投訴和建議,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公正、透明。

總而言之:

丹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丹東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貸款,為職工提供全方位的住房金融支持。職工可通過中心了解相關政策並辦理業務,享受低利率、長期限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同時,中心還接受職工的咨詢和監督,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2條規定: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4條規定: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應當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和金融監管的原則。

第24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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