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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意味著辭退?

解除勞動合同不是辭退。

勞動合同解除與解雇的區別。

1,各種方式的使用是不壹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使用,也可以由雙方協商使用。辭退、開除、違紀辭退這三種方式只能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沒有這個權利。

2.各種方法的適用對象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對象是與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制職工。開除、除名和違紀辭退的對象是違反勞動紀律的合同制工人和正式工。

3.各種方法的應用原因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很多。有的是懲罰性的,如: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有的是非懲戒性的,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解除。還有其他原因,如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他人解除勞動合同,既不屬於違紀,也不屬於非違紀,或者同時包含違紀和非違紀因素。

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1,試用期內辭退;

2.對嚴重違紀的員工予以辭退;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職工被辭退;

4.辭退違規兼職員工;

5、欺詐、脅迫企業訂立勞動合同辭退員工的;

6.辭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

7.辭退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企業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職工;

8.辭退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員工;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企業與職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和辭退有關職工達成壹致意見的;

10,經濟性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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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失辭退)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非因過失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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