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發行的股份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已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未募足的,或者股款繳足後三十日內發起人未召集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按照已繳股款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其收入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虛假,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以外,應當在其評估或者驗證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