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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繳納社保是否違法,會受到什麽處罰?

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罰款,要求社保機構予以糾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

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重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繳費人管理的基礎。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不能參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法監管。因此,該條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有兩種處理方式:壹是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而是壹種補救性的行政措施,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的要求。二是用人單位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用人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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