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定我市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配送和使用制度和辦法。
(三)承擔食品安全協調工作,組織調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組織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統壹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負責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社區衛生和婦幼保健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和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綜合管理和監督。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負責疾病預防控制,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和實施重大疾病防控計劃,制定免疫規劃和工作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實施重大疾病預防和幹預,發布傳染病法定報告信息。
(七)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信息。
(八)指導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的監督控制。
(九)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醫院)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擬定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服務和質量、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有關規範和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制度。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全市重要會議和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組織制定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和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醫藥衛生重點科研項目,組織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
(十壹)負責全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申報和實施;負責醫療保健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督;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服務價格。
(十二)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制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國內外衛生交流與合作及衛生援助相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