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2條第1款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行政權。總統任期為四年。任期相同的總統和副總統按下列程序選舉產生:每州按州立法機關規定的程序任命若幹選舉人,選舉人的人數應與該州在國會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數相等;但是,參議員、眾議員和任何在合眾國政府中擔任負責任和有報酬職務的人,不得被指定為選舉人。每個選民應在自己的州內集會,每個選民應投票選舉兩人,其中至少有壹人不是本州居民。選舉人應當開列所有候選人的名單,註明每人獲得的票數;他們還應該簽字證明,並把密封的名單送到美國政府所在地,交給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在參眾兩院全體議員面前打開所有文件,然後計票。得票最多的人,如果獲得全體選民的半數以上,就當選總統;如果超過壹人同時獲得半數以上選票,眾議院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壹人為總統;如果沒有人獲得超過半數的選票,眾議院將以同樣的方式從得票最多的前五名中選出總統。但依本法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位,各州代表有壹票表決權;如果全國三分之二的州有壹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就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當選總統需要所有州超過半數的選票。在每次這樣的選舉中,總統當選後,從選舉人中獲得最多選票的人就是副總統。但是,如果兩票或更多票數相等,參議院將投票選舉其中壹人為副總統。國會必須決定各州選舉選舉人的時間和投票的日期;投票日期全國統壹。只有出生時是美國公民或在本憲法實施時已是美國公民的人才能當選總統;任何年齡在35歲以下或在美國居住不滿14年的人不得當選總統。如果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喪失行為能力而不能履行其職權,總統的職權由副總統行使。國會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當總統和副總統都被免職,或去世、辭職或喪失能力時,由誰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據此行事,直到總統的能力恢復或選出新總統。總統可以因其在特定時期內的服務而獲得薪水。在他任職期間,薪金數額不得增加或減少,他在此任期內不得接受美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其他報酬。他在就職前,應宣誓或宣誓如下:——我莊嚴宣誓(或發誓)我將忠實履行合眾國總統的職責,盡我所能維護、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