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立法上主要有兩種學說。壹種是屬地主義,主張破產程序的效力只延伸到國家,只有破產人在該國的財產才屬於破產財產。另壹種是普遍主義,認為建立破產制度的目的是解決破產人壹次性公平清償全部債務的問題,因此玻璃生產程序的效力應擴展到國內外破產人的全部財產。這兩種立法各有利弊。現在世界上很少有國家絕對采用壹種立法,大多采取壹些變通措施來解決實際問題。在壹些國家,外國破產程序被視為外國判決,根據相應的法律程序逐案處理,在壹定條件下承認其全部或部分效力。有些國家采用締結條約的方法,承認締約雙方的破產程序在本國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其他國家在其國內立法中采用了《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產示範法》,並通過統壹全球立法來解決跨國界破產問題。目前,適當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效力已成為各國的立法趨勢。這兩種理論的結合就是有限普遍主義原則。
企業破產法的地域適用範圍主要是指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即壹國的破產程序對位於其他國家的破產財產是否有效。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發生在跨國破產的情況下。跨國破產又稱國際破產和跨國界破產,是指同時涉及國內和國外因素的破產程序。通常,影響跨國破產形成的主要因素是債務人的財產位於兩個以上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