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直系親屬,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配偶、父母(公婆、公婆)、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這樣,只要收養符合法律規定,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序,被收養的子女就可以成為養父母的直系親屬。繼子女應根據收養時間和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分別對待。
依賴關系的形成有以下四種情況:
1.繼子女由繼父母提供經濟支持;
2.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和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支持他們的繼父母;
4.繼子女在勞務服務中給繼父母提供主要幫助。
只要出現上述任何壹種情況,都可以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
綜上所述,養父母屬於直系親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建立收養關系,經過法定程序,被收養的子女就可以成為養父母的直系親屬。親屬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是指具有法律虛構的婚姻、血緣或血親關系,相互之間具有壹定權利義務關系的自然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