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手續,需要辦理生產設施用地備案手續,在國土局和農業局簽訂用地協議備案,農場選址需要規劃局審批;
2、環境影響評價,養殖場從選址到最終生產經營都需要環評手續,需要通過環評進行識別、分析和預測,需要建設汙染防治設施,需要到環保局辦理環評手續;
3、排汙許可證,在依法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
4、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需要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到畜牧局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沒有此證不能從事養殖業,此證審批通過後,從事壹般畜禽養殖的養殖戶可以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再到畜牧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開始自己的養殖之路;
5.養殖證是國家對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者要求的證件。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6、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需要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如飼養孔雀、野豬等野生動物;
7.辦理工商登記後,農民可以在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申領營業執照。
8.備案程序。取得營業執照後,養殖戶需要到畜牧局辦理養殖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壹條。
國家對水域的利用進行統壹規劃,確定可以用於水產養殖的水域和灘塗。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允許其使用該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水域、灘塗,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