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65 438+00 10 10月20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姚佳欣駕駛壹輛紅色雪佛蘭轎車從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行駛至非機動車道上,將前方同方向騎電動車的被害人張渺撞倒。姚佳欣怕張渺記住車牌號來找麻煩,便用尖刀在張渺的胸部、腹部、背部捅了幾刀,將張渺殺死。逃跑途中,兩人受傷。同月22日,公安機關向其詢問被害人張苗是否負有殺人責任,但藥家鑫予以否認。同月23日,姚佳欣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姚佳欣為逃避責任,用尖刀刺被害人張苗的胸、腹、背部,將其殺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未被公安機關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姚佳欣交通事故後殺人並不是激情殺人。藥家鑫駕車撞倒被害人張渺後,沒有施救,而是將其撞死。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這是極其嚴重的罪行,應依法懲處。雖已自首,但仍不足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媒體記者、群眾等100余人旁聽了公開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