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規則是指確認證據範圍、調整和約束證明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證據法律制度的集中體現。
證據規則的法律特征;
1,必填。證據規則是行政執法機關證明案件事實的行為準則,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應當遵守這壹規則,否則收集的證據無效。
2.指導。證據規則是具體的操作程序,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可以根據證據規則的指導收集證據。
3.程序上的。證據規則屬於程序法的範疇。
第二,行政證據規則的分類。
行政執法證據規則可分為證據收集規則、證明規則、質證規則和認證規則。
1,取證規則。
(壹)證據收集規則的概念。
取證規則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收集、獲取證據時應當遵循的程序、方法和條件。
(二)證據收集規則的基本要求。
(1)取證時限。
時限要求先取證再決定,這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收集證據應當在行政行為作出前的行政程序中進行。
(2)對取證形式的要求。
證據的形式要件是指證據在形式上應當滿足的條件。壹切證據都是形式和內容的統壹,證據的形式應該說是審查判斷證據可采性的重要內容和方式。證據材料能否作為證據,除了內容因素外,在壹定程度上取決於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證據的形式是在取證過程中形成的。加強對證據形式要件的理解,不僅可以規範取證行為,還有助於提高質證和認證水平。
2.證據規則。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行政裁決中因不能或不能舉證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就是如何劃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行政裁決中,壹般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
3.交叉詢問的規則。
質證是指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對對方出示的證據進行辨認、質疑、解釋和說明,以確定證據效力的活動。質證的價值在於提高證據的可采性,尋找確鑿的證據,為認證做準備,極大地影響辦案人員的內心確信。
4.認證規則。
認證是對證據的三個屬性,即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綜合審查和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條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