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監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指指導藥品監管法律制度制定和實施的根本原則和基本準則。
1,所謂發展保護原則,就是國家重視發展現代和傳統醫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保健中的作用;保護野生藥材資源、繼承和發展中醫藥、鼓勵中藥材種植的原則。我國《藥品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了這壹原則。
2.所謂鼓勵新藥研究開發原則,是指國家根據現有醫療藥品不適應現代人類健康需要更新的實際情況,提出的鼓勵藥品研究創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適應人類健康需要的新藥的原則。
需要指出的是,這裏所說的“新藥”是指因藥物相互作用而對人體疾病的治療、預防和增強免疫力產生新作用的藥物,或因化學物質的組合、加工和反應而對人體疾病的治療、預防和增強免疫力產生新作用的物質(新藥)。而不是指在原有藥物的基礎上,不改變其藥性,通過“改名字”“包裝”生產出來的所謂新藥!這種“新藥”不應該鼓勵,而應該堅決反對和抵制。
國務院《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所稱新藥,是指尚未在我國國內市場上市銷售的藥品。
3、所謂專門機構負責的原則,是指國家為加強藥品的管理、保護和開發,規定由專門機構負責管理,以明確權限和責任。
4、所謂國標原則,是指藥品質量標準的要求,國家實行國家標準制,以中國人民藥典和藥品標準作為國家藥品標準。
5.分類管理原則:所謂分類管理,是指國家按照壹定的原則將藥品管理體制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各級藥品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各司其職,行使職權;所謂分類管理,就是國家按照壹定的原則和標準,將藥品分為處方藥、非處方藥、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中藥材和中成藥,實行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研究創造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
三。《藥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