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順序:由於配偶是夫妻,夫妻壹般可以得到同壹財產的壹半,子女和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往往按照法定順序來做,只有第壹順序繼承人才能優先獲得這套房子的繼承權;
4.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
5、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故意殺死被繼承人。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無論殺人動機是什麽,都失去了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繼承人失去的只是他所損害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被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繼承權;
2.如果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殺人的目的必然是為了爭奪遺產;繼承人只喪失對有爭議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這裏要求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必須嚴重,遺棄被繼承人情節不嚴重。此外,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繼承人後來悔罪,被繼承人生前原諒的,可以恢復其繼承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過錯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是絕對喪失的;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毀滅遺囑,情節嚴重的;
5.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難,但不限於此。如果可以認定其他情節嚴重,也會導致繼承權喪失。
綜上,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與代位繼承有直接關系。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27條及國家法典。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128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
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