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專業標準,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附:消防維護法律依據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受生產經營單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專業標準為其提供安全生活。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貨物容器和運輸工具、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地下礦山專用設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危險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在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的;(四)未向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危險貨物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地下礦山專用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六)使用應當淘汰並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和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