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如下:
1,寫訴狀;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3.法院受理;
4.法院調查;
5.聽力;
6.法院調查;
7.法庭辯論;
8.法院調解;
9.句子。第壹,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二是適用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第三,司法豁免原則;第四,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五、使用中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
壹審程序:
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在1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提交答辯狀,法院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預定開庭審理的案件的審理。法院會在三天前通知當事人,宣布開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二審判決宣告程序: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法院的審理程序與壹審基本相同,區別主要在審查的範圍和內容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部分規定。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