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時,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的,同樣適用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銷售的機動車超過原值的,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4.不超過原值的機動車輛銷售免征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處理二手車的稅率計算;
1.應納稅額的計算:銷售二手車的壹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二手車的價款或價外費用乘以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
2.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條例》,二手車銷售適用的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2%;
3.進項稅抵扣: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將買車時繳納的進項稅從銷售二手車的價格中抵扣;
4.免稅:二手車屬於免稅車輛範圍的,銷售時無需繳納增值稅;
5.納稅申報:普通納稅人銷售二手車後,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綜上所述,壹般納稅人處置二手車時,對其自行銷售的固定資產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抵扣進項稅;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或遊艇也適用4%的征收率,增值稅減半征收;超過原值銷售的機動車也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超過原值的機動車銷售免征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
從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版本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且該權利不抵減進口環節稅。
第二
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
文章
納稅人銷售其征收消費稅的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銷售額超過原值的部分,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額不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