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觸犯法律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2.受到民事或行政制裁,如罰款和吊銷執照;
3.雖不構成犯罪,但會影響個人或企業聲譽;
4、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安全造成壹定程度的危害。
違法行為的分類:
1,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分為輕微違法、壹般違法和嚴重違法;
2、根據違法行為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針對個人的違法和針對公共利益的違法;
3.從違法行為發生的領域來看,可以分為經濟違法行為、環境違法行為和社會管理違法行為;
4.根據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方法,可以分為暴力違法、欺詐違法和技術違法。
綜上所述,普通違法行為不僅會導致個人或企業承擔法律責任,還會面臨罰款、吊銷執照等民事或行政制裁,並可能損害名譽,對社會秩序和安全構成威脅,即使行為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如果已經犯罪,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則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