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職工,給予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5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8個月,6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
3.因工致殘並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職工,發給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是:7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3個月,8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1個月,9級傷殘是本人工資9個月,10級傷殘是本人工資7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依據是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