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拆遷時,拆遷組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協議,拆遷補償款支付給承租人,承租人負責安置房屋居民。如果認定為共同承租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壹般遵循平分原則獲得拆遷補償款(案例中,承租人份額略高)。根據法律規定,室友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房屋征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生活滿壹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人”。因為公房面積小,不壹定能滿足戶口遷入的人的需求。很多戶籍空著的人都在外面租房。如果嚴格限定實際居住年限在壹年以上,可能過於嚴格。因此,司法解釋也規定“在公房拆遷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住房困難等原因借款,在其他地方未取得福利房的,也視為室友”,很多戶籍空著的人都符合這個條件。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判決結果也不壹致。有的法院認定他們是室友並判給更多賠償,有的法院不認定他們是室友。這要結合遷入戶口時承租人是否同意(有些情況下不是承租人同意,而是他人作為知青子女監護人)、遷入戶口的原因和時間長短、對房屋的貢獻、是否確實生活困難、家庭矛盾突出、是否可以共同生活、是否可以在別處獲得福利分房等因素。
2.新拆遷條例實施時(俗稱“拆遷新政”),壹般都是按照房屋面積(俗稱“幾塊磚”)進行補償。如果不能認定為共同居住人,法院壹般會對有戶口的人進行酌定補償,酌定補償的金額因法院而異。法院往往會考慮拆遷面積(不同地區均價和單價不同)、戶籍遷入原因和時間長短、對房屋的貢獻、原被告的年齡和收入能力等因素。
3.如果被拆遷的房子面積小,人口多,符合生活困難戶的條件,享受托底保障,那麽戶口,包括核定的,都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