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應滿足以下條件:
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必須是雙方或多方,而不是壹方,通過平等自願的協商訂立;
簽約主體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合格人員(包括自然人、法人等。),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內容,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和協議;
所簽訂的合同、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具有強制性和有效性的法律規定(比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也就是說白了就是公共道德秩序)。
合同或者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以上是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內容。
壹是沒有產權證或者車位沒有保護。開發商私自出售廣大業主擁有的車位,由於這些產業不屬於開發商,業主最後得到的只是壹紙合同,而不是產權證。這些無產權的* * *車位的出售不受《物權法》保護,小區業主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開發商對這些* * *的車位。合同解除後,買了這些私售車位的業主只能向開發商討回這筆錢。壹旦房產中介“跑路”,就存在業主的錢收不回來的風險。
二是因為地下車庫或車位沒有辦理,可能被開發商二次甚至多次出售。有的開發商長期不辦理這個“確權”手續,使得買了車位的小業主始終拿不到產權證。如果開發商等車位漲價後再去辦理確認手續,第二次高價出售車位,並幫第二個買家完成過戶,那麽第壹個買家就成了被趕走的那個。法律只承認轉讓的車位。
所以買家在進行交易之前,首先要明確車位是否有受法律保護的產權。只有說清楚了,他才能確定交易的合法性和購買的風險,買方簽訂的合同的保障有多強。購買無產權的地下室車庫,意味著購房者可能要承擔無產權、無二次交易、拆遷無補償的風險。
第三,如果開發商將車庫買賣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分開,就分開的車庫買賣而言,開發商應當對車庫享有權利,雙方買賣的車庫可以辦理產權證,否則車庫不能作為銷售的地標,因為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地產禁止轉讓。
因此,只要在車庫買賣合同中寫明是出售車庫的權利,但實際上車庫沒有產權,合同的內容就應該無效。但如果只是在合同中寫明妳使用車庫並支付使用費,車庫買賣合同就叫買賣合同,實際上是場地租賃合同。
對於購房者來說,降低風險可以從兩方面入手。(壹)、在取得房產證之前,盡量少交;
(2)、應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權和支配權,這樣法律才會向購房者傾斜;對於買受人而言,買賣合同條款必須要求出賣人明確承諾取得房產證的時間和過戶的時間,並約定適當的違約金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