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補充:
中國環境保護法的逐步建立
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始於1979。今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簡稱《環境保護法(試行)》,其中第六條規定,各企事業單位在選址、設計、施工和生產中,必須充分註意防止環境汙染和破壞。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時,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設計。
《環境保護法(試行)》中的這壹規定,標誌著我國開始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後來在1982年5月,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經委、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聯合頒布了《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84國務院國發(1984)135號文件《關於加強鄉鎮企業和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指出,凡新建、改建、擴建、改建鄉鎮企業和街道企業,必須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1988期間,國家環保局發布了《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若幹意見》,對《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的壹些問題進行了解釋。1989國家環保局修訂並重新公布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這樣,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正式建立。1989《環境保護法》(簡稱《環保法》)正式頒布,1990,國家環保局在《環保法》的基礎上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也算是壹種完善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