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方違約,合同內容仍然有效;
2.違約方應根據合同的相關內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具體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該合同仍然有效;
4.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但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3.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惡意串通簽訂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壹方違約不代表合同無效。違約行為發生後,違約方首先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壹般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至於具體的違約責任,可以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579條
壹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和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
第580條
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