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判決後發現遺漏犯罪的,重新量刑。但是對於之前已經判決的犯罪事實,不會有新的處罰。我國刑法實行“壹事不再罰”的原則。對同壹犯罪事實判處刑罰的,對該犯罪事實不再重復處罰。案件宣判後,發現新的犯罪,將重新判處刑罰的,應當重新審判,數罪並罰。壹物不兩罰是法律處理中的基本原則。如果壹個罪犯已經被法院判刑,那麽這個罪犯就已經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了法律責任,就不能再為這個犯罪行為判刑了。但是,犯罪分子在已被處罰的犯罪行為之外,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屬於不作為犯罪或者新罪,仍然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法院仍然可以判處。
二:被告如果上訴會再次判刑。但是如果不加重上訴,也就是妳上訴到更高壹級法院,案件就進入二審,更高壹級法院的量刑不能超過壹審的量刑。
三: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如果支持,再判。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判決錯誤,提出抗訴,要求重新審判。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人民法院在決定對犯罪分子的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按照規定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