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綜上所述,公司名義監事的法律責任與普通監事相同,包括監督公司的財務和管理行為,保證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如果監管人沒有履行這些職責或者違反相關規定,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