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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義上的監事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名義上的監督者承擔什麽責任,要根據監督者是否有過錯來確定,有過錯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名義監事應當承擔遵守法律規定、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責任。因違法履行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綜上所述,公司名義監事的法律責任與普通監事相同,包括監督公司的財務和管理行為,保證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如果監管人沒有履行這些職責或者違反相關規定,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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