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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刑法司法考試問題,請指教!

壹般來說,考官不會考定義模糊的題。我認為,雖然甲、乙雙方不構成* * *罪,但乙方已經構成窩藏罪。窩藏罪的具體情況如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的住處或者財物而為其提供幫助逃跑的,或者虛假證明是窩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在我國,是指在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的情況下,為其提供隱藏場所或者逃跑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先合謀,將作為犯罪以* * *論處。

該罪包括兩種行為:壹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這是指向罪犯提供自己的住所和管理的房屋或給他錢和東西,包括食物和衣服,以幫助他隱藏或逃避法律調查。二是虛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的行為。包庇罪是指虛假證明自己是犯罪分子的行為。

關鍵組分

主觀因素

隱瞞是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

窩藏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實施了窩藏罪的行為,並且明知是認識到窩藏罪是犯罪的人。開始窩藏時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的人,或者開始窩藏時不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但發現對方是犯罪分子後繼續窩藏的人,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實施了犯罪,比如他人已經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實施了犯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當知道他人實施了犯罪,比如從他人的舉止和對行為人提出的要求來推斷。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行為人的意誌。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僅依據行為人的供述來認定,而要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供述及其他相關證據來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自己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或者受到欺騙、蒙蔽而藏匿自己的場所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作偽證,不能認定為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客觀特征

什麽是“窩藏”?1979刑法頒布時,壹般認為窩藏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後來,為了適應司法實踐中辦理各種刑事案件的實際需要,在1997修訂刑法時,擴大了“窩藏罪”的定義:通過教唆、資助財物,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所或者幫助犯罪分子逃往其他地方藏匿的。新刑法第310條對包庇罪壹詞的內涵進行了擴展解釋,更加符合包庇罪的本質特征,防止因刑法規定不完善而放縱犯罪分子,實現了“有法可依”的原則,有利於司法實踐部門懲治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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