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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責任,壹個次要責任。大貨車怎麽停貨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損車輛停駛造成的損失的批復》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主張受損車輛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近年來,隨著道路交通的快速發展和機動車的大量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也急劇增加。國家在這方面出臺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但是對於受傷車輛的營運損失責任卻沒有相關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的經營損失是否需要賠償也有很多爭議。所以,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車輛的營運損失能否得到賠償,如何確定?以我代理的壹起交通事故為例,簡單分析如下:

壹是事故責任人是否應當承擔經營損失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1999 65438+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損車輛停駛造成的損失的批復》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要求賠償受損車輛在其修復期間停駛造成的損失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除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外,還可以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車輛停駛造成的經營損失。

第二,經營虧損的舉證責任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主張經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營損失的舉證責任。首先,受害人要證明受損車輛是否是營運車輛。司法實踐中,車輛是否從事經營活動,應以是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手續為標準。很多時候,因為受傷車輛沒有合法的營運證件,所以即使有營運行為,也算違法。因此,相關主張不能受到法律保護。其次,受害方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受害人間接損失的證據。在實踐中,通常包括貨運合同和客運合同中約定的預期利益。沒有合同的,可以提供受傷前六個月的營業利潤數據、票據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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