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工作日)
2、關於車扣卡。
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註:扣留事故車輛只能是為了收集證據。)
3.建議
可以讓交警部門委托其他部門(物價所等。)來確定妳的車的損壞情況,然後提車去維修。最後按照定損價索賠。
4.另外,事故處理可分為簡單程序和壹般程序。
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在固定現場證據後,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被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有第八條第壹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辦理。
離開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等進行辨認和記錄。根據現場固定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陳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並制作由當事人簽名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十七條當事人* * *提出調解請求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將調解結果記錄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並交付當事人。
壹般程序:在法定期限(十個工作日)內制作確認函,分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壹致要求交警部門在法定期限內調解。否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