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
2.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50000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屠宰生豬案件的立案標準:
1.為非法屠宰生豬提供屠宰場、屠宰工具、運輸工具或者倉儲設施的;
2.無生豬屠宰許可證屠宰生豬的;
3.加工註水豬肉,銷售“無證”豬肉。
對非法經營屠宰生豬的處罰如下:
1.無生豬屠宰許可證屠宰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其屠宰工具、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非法屠宰生豬提供屠宰場、屠宰工具、運輸工具或者倉儲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也將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3.此外,加工註水豬肉和銷售“無證”豬肉的單位和個人也將受到嚴厲處罰。
綜上所述,私自屠宰10頭豬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如果沒有其他違法情節,私自屠宰10頭豬壹般只是行政處罰,不符合刑事責任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