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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活動中,有法律規定的撤訴情形的,應當自行撤訴。

回避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自行回避,即有法定回避事由時,法官或其他相關人員主動要求回避;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向法院申請,要求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回避。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申請回避的時間壹般是開庭的時候。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壹般應當在合議庭組成後3日內將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當事人。開庭時,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如果壹方申請退出,應在此時提出。但是,有時候當事人在審判開始後才知道有壹種情況是應該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申請回避。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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