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持股協議。
指持有股份和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代理持股的產生有多種原因,可能是真正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身份,或者是為了避免業務上的關聯交易而找他人代為持股,或者是為了避免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或者是某些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殊要求。但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代委托人持股必然會形成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持股協議。簽署持股協議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
二、代理持股協議的法律風險
1,合同效力爭議
如果代理持股協議的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壹般的代理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這種合法性只存在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
此外,根據中國的法律,中國的壹些行業限制或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國投資者規避我國法律規定,以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因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將被認定無效。
2、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
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股東是委托控股代理人,不是實際投資人。但對外,股東資格的確認是以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為依據的。雖然實際出資人出資,但其姓名未在工商登記材料上顯示,容易產生以下法律風險:
(1)不承認股東身份。由於工商登記材料中未記載實際出資人的姓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在法律上不被認可,股東的壹系列權利,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都需要股東代為行使,這必然會產生風險。實際出資人很難控制當代股東的股份轉讓和質押。
(2)代表股東惡意損害實際股東利益。包括濫用代表股東的經營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和剩余財產分配權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代理股東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訴訟被法院凍結、保全或執行其名下的代理股權。當代股東有其他不能清償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以代股東持有的股權清償股東的債務。如果實際投資人未能及時制止,只能依據持股協議向股東主張賠償責任。
(4)代理股東意外死亡導致繼承或離婚糾紛。如果代理股東意外死亡,其名下的股權將作為財產卷入繼承或離婚的法律糾紛。實際投資者不得不卷入相關的糾紛案件,以維護其財產權。
法律依據: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