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物所有權的變更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由於抵押權實現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會因拍賣、出售、折價而發生變化,因此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也應遵循“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房屋在出售前出租,出售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關系繼續存在。而且房屋在出租前沒有抵押或查封,買賣雙方都沒有簽署排除這壹原則的條款。
上述四種情況不適用於出售不可破租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依法認定和處理相關情況: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歷史條件和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不應適用於動產租賃。
2.適用房地產抵押以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的,抵押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發生約束力。
3.適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對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采取查封措施,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者處分,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幹預和救濟。
4.適用破產財產處置過程中的限制。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物作為破產財產,必須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通過出讓或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所有權也會發生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