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有時即使債權人勝訴,其勝訴利益也難以實現,需要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其次,《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執行金額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本案執行金額為1,000元,所以10000 * 1.5% = 1500。
第三,《訴訟費繳納辦法》規定,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授予的債權文書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最後,《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執行費用應當在執行完畢後繳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四條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按照下列標準繳納申請費:1。如果沒有強制執行金額或價格。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壹)、(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承擔。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