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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判決的法律效力

壹、壹審判決何時生效?

1.在行政訴訟中作出壹審判決的,超過上訴期未提起上訴的,判決生效,上訴期為收到判決書後15日。如果是二審判決,做出後生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行政訴訟壹審證明的對象

由於壹審、二審、再審程序的不同,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也相應不同。

第壹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查明下列事實:

(1)我院是否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和裁判權。經調查,如果案件不屬於行政案件

審理的範圍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如果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2)起訴人和被訴行政機關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起訴人和被訴行政機關。

(3)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查明的事實,實際上是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條件之壹;如果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查明應當查明的事實,其實施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容易受到質疑。

(4)行政爭議是否經過行政復議以及行政復議的基本情況。對於壹些行政爭議,依法行政復議後才能進入行政訴訟。如果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起訴到法院,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5)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壹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超過規定期限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期限。

(6)法官是否應當回避。根據法律規定,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法官應當主動回避或者申請回避,否則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性。

(七)法院認為需要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

上述內容既是壹審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查明的案件事實,也是行政訴訟壹審的證明對象,在行政審判中應當認真貫徹。

行政訴訟案件的壹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從立案到作出壹審判決的程序。由於中國政府

審判制度基於兩審終審的原則。因此,壹審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必須經過的基本程序,壹審程序也成為行政判決的基本程序。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在指定時間內提出上訴,否則壹審判決生效。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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