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並已登記結婚的合法夫妻。此外,被法院確認為事實婚姻的夫婦也獲得配偶地位。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1950婚姻法頒布前的妾,如果雙方都不願意交往,也是丈夫的合法配偶。
2.孩子。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媳婦,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以作為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在多贍養生父母的同時盡了贍養父母的義務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依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享生父母的適當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視為父母的第壹法定繼承人,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仍可視為親生子女的第壹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繼孫的,互為第壹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