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服判決的,將采取其他送達措施,不影響判決的法律效力。如果不簽字,法院會郵寄或者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回執上註明的時間為送達日期。直接送達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日期,即為送達日期。當事人或者親屬拒絕簽收的,法院可以請當地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或者鄰居作為見證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理由,由法院工作人員、見證人簽收後留下,視為送達,判決視為送達。判決書送達後15日內,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的,判決書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判決書履行。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法院履行法定程序後仍視為送達,判決依法生效。相關法律對此有具體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