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的八大結構設計。分別是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夥、公司+有限合夥、公司+信托、母基金FOF、信托+有限合夥、公司+信托+有限合夥等。
以上八種架構都是基於PE的三種基本組織形式而設計的:
1,公司系統
公司基金的出資人以股東身份參與基金投資,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經理可以以兩種形式存在:壹種是以公司常任董事的身份直接參與公司的投資管理;另壹種是作為外部管理公司接受資金委托進行投資管理。
基金的特點: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份可以上市;投資收益可以留存繼續投資;企業所得稅以外的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涉及到重復征稅。
2.有限合夥制
合夥制基金很少采取普通合夥的形式,壹般采取有限合夥的形式。有限合夥基金的投資人作為合夥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夥企業的財產權利。其中,普通合夥人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權利,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其他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國際行業慣例來看,基金管理人壹般不擔任普通合夥人,而是接受普通合夥人的委托管理基金投資,但壹般是關聯關系。目前國內的做法壹般是基金經理擔任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制度特點: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有限合夥企業,其中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作為GP發起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認繳壹小部分出資,LP認繳絕大部分資金出資。GP承擔無限責任,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和管理,每年從基金總額中提取壹定比例作為基金管理費;LP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公司管理,分享合夥收益,享有知情權和咨詢權。
3.信任系統
信托制度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為委托人和受益人設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信托合同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財產權利,並承擔相應的受托人責任。
信托制度的特點:類似於有限合夥,也具有免稅地位;但資金需要壹步到位,使用效率低;它涉及信托中介,增加了基金的運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