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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我們是否也應該保護我們企業的利益!

首先妳要肯定妳的態度,但是妳對勞動法的無知真的很讓人吃驚。

關於1: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任何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法,妳要承擔支付壹倍月工資的賠償。這個妳自己掂量吧。合同期限有三種:固定期限(如1年、2年或3年)、無固定期限(長期、永久)、工作任務作為合同期限,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社會保險的辦理和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法律規定的,所以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就必須繳納。

關於2:《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有辭職權。只要他申請辭職30天,不管妳同意不同意,他都可以離開。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他不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違約金除上述情況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違約金。

關於3:明確壹點,索要押金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關於4:妳問的問題沒有不合理的問題。如果妳不理解,這是很自然的。但妳要明白,勞動法及相關法律的初衷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勞動者在現實社會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

作為企業,要想維護自己的權益,我覺得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按照法律來處理,就像勞動法壹樣。如果妳完全按照法律規範和員工的關系,員工就不會和妳鬧糾紛。即使有糾紛,法律也會支持妳。

另外,作為壹個有人力資源工作經驗的人,我想說壹件事:為什麽企業留不住人,為什麽員工流失率那麽高?根本原因不是勞動法只保護勞動者權益,而是企業用人留人存在很多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為什麽按照勞動法處理員工關系?有的企業有的員工可以連續工作五六年,甚至10。有些企業,員工三天兩頭換,這是企業制度和企業文化的問題。如果我們的員工在壹個企業很開心,收入還可以,就算妳把他們趕走,他們也不壹定會離開。如果他們很尷尬,妳只能暫時保留最多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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