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裝、大衣和皮衣的三包期是六個月。
2、毛衣等衣物、床上用品三包三個月。
3.童裝、針織內衣、紡織產品保修壹個月。
4、凡購買100元以上的針紡織品、服裝商品實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更換或者退回,不收取折舊費。不符合國家消費品使用說明書、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且標識和尺寸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左右袖、褲腿窄,長短不壹致,褲縫歪斜,次品,色差超標;縮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產品標準相應等級,正常使用後織物起球、裂(拉)紋嚴重超出標準要求;適當清洗後,粘合襯嚴重起皺和起泡,超過標準要求。
第三條縫紉線開了,飾品損壞或者脫落的,免費修復,不能修復的,壹次性價格更換或者處理。修理,市內不超過七天,外地不超過壹個月,超過時間不能修理者更換;三包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使用,將予以更換。
第四條符合更換條件但不具有相同品牌、型號的,予以退換,不願意更換並要求退換的,收取折舊費。
第五條折舊費自購買之日起,每日按售價的0.2%計算;壹次性定價,根據佩戴時間和磨損程度,按照售價的10%-30%退款。
第六條下列情況不實行三包。
1,超過三包期;
2.因使用、洗滌和儲存不當造成的刮擦、染色、褪色、縮水、破裂、蟲蛀、起球或損壞;
3、已標註“等外品”、“等外品”的;
4.自我修復或拆卸。
5.沒有有效的購物券。
第七條紡織服裝質量“三包卡”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統壹制作和發放。
第八條本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1:購買後七天內,不裁剪、不穿、不洗電梯的衣服可以換貨;
2.打開包裝,發現衣物嚴重開叉、變形、染色色不均、破損明顯、有油汙,可以更換;
3.購買後七天內,第壹次正常洗滌時發現衣服嚴重變色變形,經檢測確認後可以包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