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五十三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監督檢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五十四條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未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眾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條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該區域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五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工作,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施工單位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