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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的意義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於民法的始終,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反映了民事立法的宗旨和政策,在各種民法制度和規範中起著主導和指導作用。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分為: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壹,平等原則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誌,是民法最基本、最根本的原則。

第二,自願原則的本質是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從事民事活動,國家壹般不幹涉當事人的自由意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第三,公平原則也是司法原則,是指法官的司法判決應當公平合理。當沒有相應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判斷。

第四,誠實守信原則是基於制度的互惠行為。在當前復雜多變的市場體系中,各種弊端暴露無遺,會表現出各種局限性。

五、守法原則壹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和倡導性,民事主體的活動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

第六,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維護國家利益和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

七、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和習慣,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法基本原則貫穿於民法的全過程,可以為民事活動提供各種基本指導,在民事活動中不能偏離其基本原則。

首先是認定侵權行為的功能。即行為人認為合法的行為,因為對他人造成了傷害,使得該行為被認定為侵權,這就是引用“權利濫用”作為表述來解釋這壹判斷的場合。例如,出租人強行執行承租人的房屋拆除並歸還土地,任意毀壞承租人的建築物,從而顯著降低其物質價值。二是明確權利範圍的功能。也就是說,當成文法比較抽象,存在漏洞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具有明確權利內容和範圍的功能,這在權利性質和範圍發生沖突時尤為典型。如果相鄰土地的所有權人為經營目的使用地下水,其中壹方打了井,妨礙了另壹方的用水權利,這種行為就判定為權利濫用。三是縮小權利範圍的功能。也就是說,某種權利的範圍是可以縮小的。比如房屋所有權人不顧對承租人的損害,提出解除高價出售房屋的租賃合同,被認為是無“正當理由”解除權的濫用。四是強制調解功能。根據禁止權利濫用的法理,強制權利人參與調解的功能僅限於公共利益。公用設施擅自鋪設地下管線的行為雖屬違法,但已成為事實的,土地所有者不得隨意主張拆除,必須參與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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