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指壹個統籌地區內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包括計入個人賬戶後的剩余部分;
2、醫療保險基金屬於參保人員所有,由社會保險機構集中管理,統壹調劑,主要用於支付醫療費、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
3、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醫療保險的功能是:
1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
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進壹步推動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壹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安心工作,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壹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勞動的正常再生產;
2.調節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
醫療保險是政府通過收取醫療保險費和支付醫療保險服務費進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3.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
醫療保險在經濟上幫助患病職工,有助於消除疾病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是調節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4.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手段;
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的社會制度,通過被保險人分擔疾病費用風險,體現了“壹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系,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5.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