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國家,繼承法後續的刑罰參考都是以此為依據的。
然而,壹些國家的學者認為這是壹種不當的刑罰。
大致情況是:
19世紀紐時,帕爾馬守寡的祖父以為自己不久於人世,於是留下遺囑:死後所有財產由帕爾馬繼承。幾年後,他爺爺身體還很好,打算再婚。帕爾馬害怕祖父再婚後會更改遺囑,所以毒死了祖父。帕爾馬被指控到刑事法庭,他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同時,老人的兩個女兒將帕爾瑪告上民事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帕爾瑪的繼承權。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陷入了困境,因為根據當時的繼承法,成立的遺囑是合法的,應該被執行,也就是說兇手應該得到被害人的大筆遺產,但結果卻是法官無法接受的。但如果判定帕爾馬沒有繼承權,顯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有不依法行事的嫌疑;如果判帕爾馬有繼承權,顯然是極其不公平和仁慈的。最後,經過壹番爭論,法官依據“人不能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利”的法律原則,剝奪了帕爾馬的繼承權。。
呵呵,看完了可能還是覺得這個案子很簡單。為什麽總是提到他?我簡單給妳解釋壹些數據(astere真的是自己把下面的都打出來的。沒有復制粘貼,但我只是半個專家。如果我理解錯了,不要怪我。哈哈)
這個案例之所以經常被引用,是因為它是法官不得不利用已有的明確法律自行進行推演,並根據原有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內容進行引申,利用所得答案進行處罰的典型例子。
該案圍繞著壹個討論話題——法律要表達的是白紙黑字界定清楚的狹義內容,以及那些狹義內容背後所體現的立法精神。
因為我們知道,法律永遠不可能是100%完美的,如果完全按照規定的字面內容去理解法律條文,可能經常會遇到各種特殊情況,導致法律不能完全適用。
但是,如果我們認為“法律應當體現已經確定的相對狹窄的成文規定背後的立法精神”,那麽任何法官都可以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進行引申演繹,根據這部法律設立的初衷和目的,對那些不完全適用的情形進行處罰,顯然顯得更加廣泛和完善。這種推斷出的規律可以稱為“隱含規律”
如果默示法本身就是法律體系中的法,壹般是沒有漏洞的,因為從法律體系中的“依據”和原則可以推斷出無數具體的“默示法”。
但也有學者認為,這樣擴充法律,可能會導致很多“誤判”的案例。法律應嚴格定義為已經規定的內容和情形在法律漏洞下發生,無法適用的情形。從無罪的角度來說應該受到懲罰。
這也是對人類未來立法方向的探討。
打了這麽多字,我累壞了。如果妳認為妳明白了,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