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有六種:1。根據主體意誌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單方行為和多方行為。根據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4.根據行為是否以意誌表示,可以分為:表示意誌的行為是和不表示意誌的行為。5.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分為必要行為和非必要行為。6.根據主體的實際參與行為,可以分為自主行為和代理行為。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它必須建立在人們有意識的作為和不作為的基礎上。具有無意識能力的嬰兒、瘋子、白癡、精神病,以及普通人在暴力威脅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視為法律行為。2.必須是基於當事人意圖的具有外在表現的行為,純心理活動不會產生法律後果。有犯罪故意但沒有犯罪行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1.社會意義:法律行為可以產生社會效果,具有社會影響,具有互動性。2.合法性:壹個法律行為由法律規定,由法律調整,並能產生法律效力或產生法律效果。3.任性:由人實施,受人的意誌支配和控制,體現人的價值追求、認同和選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
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