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記得把談判地點定在事發地點。如果矛盾發生在醫院,那麽絕對不能在醫院協商,因為如果在事發地點協商,對方很可能會胡攪蠻纏,建議換個地方協商。
第三,找個講道理的中間人幫忙遊說。壹般來說,在協商的過程中,受害方和責任方都很容易達成壹定的諒解。
第四,談判場合不要吵鬧。壹般來說,在談判的過程中,嘈雜的環境會讓人心煩意亂,很難靜下心來和妳談判。在這種環境下,有時候對方會不聽妳的話,不利於談判。
第五,如果談判是責任方,就不要壹開始就要求賠償。我們可以友好地請受傷的壹方坐下,在談判前給對方送壹杯水,等對方先開口,這樣會給對方壹種悠閑的錯覺,我們送水的行為會讓對方感到安心,不會無理取鬧。
第六,因為是醫療糾紛,在協商過程中,要慢慢引導對方到我們正確的思路上來。比如在就醫過程中,壹定要慢慢引導對方家屬簽署的承諾書和相關文件,不要壹上來就說這些,否則會被對方誤認為我們根本不想談判的假象,更不利於談判。
如何通過協商處理醫療糾紛
1.和解所謂和解,就是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談判,處分各自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可分為訴前和解或訴中和解。訴訟和解的,原告應當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訴訟終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是指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查明事實、適用法律、裁決醫療糾紛的活動。
關於以上問題,建議妳參考內容學習談判技巧,不要沖動,好好解決問題,防止矛盾再次惡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0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